江蘇省文明單位測評體系
(2021年版)
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2021年8月
說 明
一、江蘇省文明單位是江蘇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綜合性榮譽稱號。獲此榮譽稱號的是積極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堅持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全面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成績顯著,職工素質較高,業務工作過硬,社會形象良好,在各地各行業充分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的單位。
二、江蘇省文明單位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依據《江蘇省文明單位測評體系》經測評遴選產生。
三、《江蘇省文明單位測評體系》設12個測評項目、27項測評指標、40條測評標準。根據創建工作實際,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申報江蘇省文明單位專門制定測評要求,設6個測評項目、20條測評標準。
四、江蘇省文明單位測評由江蘇省文明辦委托各設區市文明辦或省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省文明辦組織隨機抽樣測評。
五、各設區市文明辦或省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測評時,可結合各地各部門實際,進一步細化測評內容和評分標準。測評可綜合采用實地考察、調查訪談、查看情況資料、說明報告、評價意見、圖片資料等方式。調查訪談是指對創建單位的干部職工或服務對象進行問卷調查或現場訪談。情況資料主要為會議記錄、相關文件、計劃方案、工作總結、管理制度等。說明報告是指按照相關創建標準開展創建活動的文字說明。評價意見是指文明辦或相關部門對某項測評指標落實情況作出的總體評價。圖片資料包括現場照片、樣報圖片、網絡截圖等。原則上通過“江蘇文明單位在線創建及風采展示平臺”審核情況資料、說明報告、圖片資料,每個測評指標說明報告500字以內,每條測評標準要求提供的情況資料不超過3份、圖片資料不超過5張。
六、江蘇省文明單位測評工作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重在考查創建常態、強化日常監督,防止層層加碼,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七、三年創建周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申報江蘇省文明單位:
1.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嚴重違紀或違法犯罪被查處,受到撤銷黨政職務以上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2.單位黨組織被列為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
3.單位或單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4.員工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注:員工不超過100人的單位,有1人(含)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不超過500人的單位,有3人(含)以上被追究刑事責任;員工超過500人的單位,有6‰(含)以上的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
5.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農產品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6.發生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負面輿情、意識形態問題;
7.發生社會影響惡劣的黃、賭、毒、黑、惡案件,或嚴重擾亂網絡秩序事件,或邪教、非法宗教活動;
8.發生聚集性重大傳染病事件以及其他影響公共健康安全的事件;
9.日常創建滑坡嚴重,發生弄虛作假、突擊迎檢或嚴重干擾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等問題;
10.發生其他與精神文明建設要求極不相符的事件。